中華民國文化台灣發展協會
Culture Taiwan Consortium
Culture Taiwan Common Sense and Common Wealth
since 1999
自然素養 土地體驗 民間行動
在地認同 文化疊層 世界脈絡
文化的滋養來自於土地的認知與感動,加上文化觀念、思考、知識及行為等資訊的交流激盪後,可以開創出本土多元而豐富的文化產出,進而創造台灣文化蓬勃發展的生機,將台灣文化推上國際舞台,落實「文化台灣」的理想。
中華民國文化台灣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http://www.ctc.org.tw/)成立於2000年,為一內政部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以「文化台灣共識(Culture Taiwan Commonsense)培育和文化台灣共同體(Culture Taiwan Commonwealth)創構」為本會MISSION,以「在本土與全球的交流與互通中,讓台灣確立,以文化建國」為其VISION。
認識島嶼的多重宿命 體驗土地的多樣生機
容納人民的多元性情 開展國家的多維願景
本會之會務發展分為三大主軸:協會年度活動、地方性團體參與及年度(政府與民間)專案。
本會會務團隊為擔任協會互訪活動、參與在地團體與年度(政府與民間)專案等工作協調、整合、執行之任務,採取任務編組的方式,以達專業分工、資源分配與專案管理之效果。任務編組分為:資訊小組、行政企劃與專案管理等三組。
本會結合文史、社區發展、藝術、生態保育等在地團體與個人,以智慧財產之創造、管理、加值與應用之知識與經驗,共同提升國內之文化創意產業經營與事業化能力。
總體願景
開發台灣文化多樣性與生物多樣性的豐沛資源,充實文化認同內涵,進而提昇國際文化價值交流競爭力。在Art, Business, Community, Diversity, & Environment五行的整合脈絡下,以生活美學、社區動力與地域營造、創意產業齊頭並進,達成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紮根升級,實現文化台灣共同體(Culture Taiwan Commonwealth)的永續變通演進。
︻︻︻︻︻︻︻︻︻︻︻︻︻︻︻︻︻︻︻︻︻︻︻︻︻︻︻︻︻︻︻︻︻︻︻︻︻︻︻︻︻︻︻︻︻︻︻︻︻︻︻︻︻︻︻
【中華民國文化台灣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文化台灣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台灣生態文化邁向多樣化,促進不同族群的文化都能均衡發展,並有效保護各獨特文化資產的活化性,使其從生活美學中走入社區,並推動各項調查、研究、討論、研習、訓練等活動,以結合營造台灣文化產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進行台灣各地自然、文化資源的調查、推廣及相關研究資料的蒐集及整理,並建立文化資源資料庫。
二、 進行台灣文化現象及其驅動力的討論及研究。
三、 舉辦及推展具有台灣文化特色之活動。
四、 推展台灣各地的文化深度之旅。
五、 協助推動社區文化再造工程。
六、 協助台灣各族群主體意識、文化傳承及社區、文化產業再造的發展。
七、 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利用與活化,以期和社區及部落營造、城鄉風貌再造緊密聯結。
八、 從生活美學的理念導入社區及城鄉的微型企業發展,落實文化創意及地方特色產業的活力得以在基層紮根,實踐在地營生的產業再造理想。
九、 用各種不同觀點和維度觀看台灣的自然文化景觀資源,以期提升大眾對文化台灣生態、景觀及人文風貌多樣性的認識。
十、 進行數位典藏文化資料庫的建構,以保存、累積台灣多元而豐富的文化樣貌,進而運用、呈現文化資料庫的資源,實踐創新、多元及前瞻的文化台灣新願景。
十一、以「文化台灣」全球資訊網做為推動本土與世界文化資訊交流、整合、服務與傳播的窗口。
十二、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成員分下列五種:
一、 「文化台灣之友」: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熱心台灣文化發展事業之人士,提供志工服務,可成為「文化台灣之友」。經半年至一年間,凡熱心協助會務或參與活動者,提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成為正式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熱心台灣文化發展事業之人士,經二名理事推介,提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成為正式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設籍於中華民國境內,經合法立案之公司團體,熱心台灣文化發展認同本會宗旨任務,經二名理事推介,提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成為團體會員。
四、 永久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熱心台灣文化發展事業之人士,經二名理事推介,提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一次繳納入會年費新台幣貳萬元者,即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五、 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文化台灣發展事業之人士,並對本會有卓越重大貢獻,經五名理事推介,提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成為本會榮譽永久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文化台灣之友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可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榮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所繳納會費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應選七名、候補理事二名、監事應選三名、候補監事一名。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席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二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二十五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六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備主管機關。)
<第 三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一 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二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三 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本章程經本會89年11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0年1月3日台(90)內社字第9068020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3年12月1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報經內政部94 年3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40060738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經本會95年2月1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報經內政部95年4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67366號函准予備查。
︼︼︼︼︼︼︼︼︼︼︼︼︼︼︼︼︼︼︼︼︼︼︼︼︼︼︼︼︼︼︼︼︼︼︼︼︼︼︼︼︼︼︼︼︼︼︼︼︼︼︼︼︼︼︼
【文化台灣伙伴成員】:
斛古 • 貝邋赫特(象雄數化科技、文化台灣共同體)
畢庶強(伍魚/康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五魚畫廊負責人)
羅永清(台灣大學人類學碩士、邵族文化協會總秘書)
李財明(極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綠易傳播、綠建築、易集團)
張正成(國華廣告藝術指導、生活空間裝置藝術設計整合)
陳明城(陳明城建築師事務所、原成國際工程規劃公司)
郭耿甫(中國音樂書房、東村藝術書店、旅行與閱讀基金會)
陳筠安(成長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鞋子兒童實驗劇團負責人、台北市親子成長協會理事長)
|
|